易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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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公司钱被妻子转空,夫妻公司大闹财产争夺战

来源:北京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bjzmlhls.com/   时间:2016/5/29 10:00:14

  2001年6月的一天,南京市东南图文有限公司总经理沈军照例来到银行查看公司的往来账目,可是眼前的这份对账单却让他大吃一惊。他告诉 ,公司账面上一共有54万元的资金被转出了公司,而对这一切,作为总经理的他事先竟然一无所知。经查询,这54万元中的大部分被转到了一家叫做海通的证券公司,并已经被落到了转款人的个人名下。

  事情太突然了,他迅速带上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到海通证券的客户部要求冻结这部分钱。几经交涉,证券公司终于冻结了这笔钱,这让沈军稍稍松了一口气,可是没想到随后那笔钱又是被证券公司以“私人财产证券公司无权冻结”为由解冻,并很快被转走了。从此,这笔钱便彻底从沈军的视线中消失了。

  而私自转走这笔钱的人不是别人,正是公司的另一位股东,沈军的妻子刘文。几经交涉无果,刘文拒绝说出钱的下落。无奈之下,沈军以公司股东挪用公款为由,向公司所在地区的派出所报了警。但派出所民警说,你们是夫妻,别立案了,回家自己商量去吧。

  那刘文到底为什么要把公司的钱据为己有呢?她承认,当初她的确把那笔钱从公司的账面转到了自己的个人名下,她说:“我当时也不算是把它拿走,以前一直是由沈军管理公司,掌握经济,掌握公司的经济运作,后来我觉得就是想变更一下权利。我也是股东,所以也应该有权支配这笔钱。”

  沈军对刘文的话显得很不以为然,他说:“这笔钱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抽走的,都会给公司造成一种负面的影响,作为公司一个运营当中的钱,或者注册资金,经营上的资金,任何时候都不能动。”刘文的想法则显得简单得多,她说:“不管这个钱放在家里也好,放在公司的账面上也好,都是我和他共有的钱,既然是共有的,我就有权利支配。我就是要争取对公司的支配权力。”

  图方便妻子成股东

  面对现在不可收拾的局面,沈军显得很后悔,他说这一切都是他自己图方便造成的。 在南京市工商局查到了东南图文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资料显示,公司成立于1995年,当时有两名股东出资,沈军是其中之一,但是另一名股东并不是刘文,而是一个叫孙强的人。沈军说1997年,孙强提出要离开公司,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工商部门告诉沈军,如果公司想保持原来的形态,就必须再增补一名以上的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处于对公司发展稳定的考虑,沈军在征得刘文的同意之后,孙强把自己名下的股份全部转让出来,公司又增加了一名股东,就是刘文。与此同时,两个人也变更了公司的注册,又增加了一些投资。 从税务部门的纳税登记上来看,刘文加入公司以后公司的发展一直很好,究竟是什么让这对生意伙伴夫妻闹上法庭呢?

  归根到底是离婚争财产

   几经周折,找到了一些曾经在公司里工作过的员工。她们都说,这件事是人家家里面的事情。员工们回忆,当时夫妻俩男主外女主内,配合得很默契,公司的规模也是越做越大。他们的福利待遇比同规模同业务的公司要高出一大截,但是后来两人的关系好像越来越紧张。最终,离婚两个字不可避免地成为两个人必须面对的话题。

  刘文告诉 ,沈军对她说离婚的话,自己只能分到公司5%的股份,其余的你都拿不到。既然说到离婚,财产分配就是一个很现实也是很伤感情的问题。而在此之前,刘文从来没有想到过自己在公司里的股份问题,5%这个数字让她大吃一惊。刘文回忆当初注册变更时,从头到尾都是沈军一个人办理,股权的事她更是没有放在心上,直到这个事情出来了,她才认认真真地翻看了公司的章程,原来两个人的股份比例为90.2%和9.8%。

  究竟是合理支配还是侵占公款

  在刘文将钱转出公司之后,人也随之离开了公司。公安机关不立案,沈军只有一次次去找刘文,但是刘文则坚决不还。这场夫妻之间的纠纷也殃及到了公司,东南图文公司停止了正常的经营。最后沈军觉得只能通过法律途经解决问题了。在咨询了有关法律规定之后,沈军决定以公司名义到法院起诉。最终,这对生活中的夫妻,分别以公司法人代表和公司股东的身份相见法庭。

  开庭之前,双方的代理律师显得对胜利都志在必得。蓝飞是沈军的代理律师。在他看来刘文将那笔钱返还公司是理所当然的事,而且如果不尽快返还,后果会更加严重。他认为只要财产还是在刘文个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那就是一个侵占和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

  施正刚律师是刘文的代理律师,他觉得刘文完全有权利处置这部分财产。因为在翻阅了有关资料后发现,直到起诉之前,沈军和刘文从来都没有对家庭财产进行过明确的分割,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当初他们购买股份以及增加注册资金都是在用夫妻共有财产。施律师认为,《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要有2名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但是当初东南公司注册变更时,资金来源是没有经过分割的夫妻共有财产,对沈军和刘文来说,这笔资金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这样,实际上出资的主体已经变成了一个,也就是他们夫妻,这就违反了公司法中出资股东必须在2人以上的规定。

  反之,如果确定了这些注册资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那么东南图文公司本身的成立就是不合法的,自然也就不能以公司作为原告要求刘文返还这笔钱了。针对施律师的说法,东南公司则把公司章程作为自己最有利的证据拿了出来。蓝飞律师认为,其中关于各自股份的约定足以证明,对于注入公司的这部分财产,双方等于是经过了分割。

  当初公司注册变更时,原本是为了图省事求安定,沈军才让妻子做了股东;而到头来,恰恰就是因为公司的另一位股东是自己的妻子,才让事情变得复杂起来。现在原告方认为,这笔钱是公司的公款,刘文理应返还给公司;而被告刘文则坚持,这笔钱是夫妻共有财产,她有权支配。法院究竟会怎么判决呢?

  夫妻店成立前要财产分割

  最后,下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个让沈军和刘文都没有想到的裁定:法院认为东南图文有限公司实质上已不具备法人资格,驳回原告东南图文有限公司对刘文的起诉。

  审理此案的李仁军法官告诉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就原告(东南图文有限公司)而言,他从形式上面是具备这个要件的,但是我们国家有限责任公司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法人财产的独立性,由于这个沈先生和刘女士他们是夫妻关系,我们国家《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由于这个股东双方是夫妻关系,没有进行财产分割,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了,就是两个股东之间的财产混同,两个股东的财产,实际上,就是一个股东的财产,他失去了公司法所要求的必须两个人以上股东的这种要件,因此东南(图文有限)公司失去了法人的资格。

  南京市工商局长注册处的李科长表示,从法律法规上来说,作为家庭的共同成员来投资设立有限公司是允许的,但他们必须以自己所拥有的资产来投资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登记的时候应该提交书面的财产分割协议或者证明。

  但是东南图文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沈军并没有向工商部门提交财产分割协议,他又是怎么办下来这些手续的呢?沈军说他当时分别拿着两人的身份证去办理相关手续,然后把变更登记表拿回家让刘文填,工商局并没问其他。 看到两个人的身份证上,的确不是同一个地址。而当初沈军又没有说明双方是夫妻关系,工商局自然也就无法得知这个情况,所以东南图文公司顺利地通过了变更登记。

  南京市航空航天大学科技与经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乾贵说,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要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如果是一个人做股东,那么这个时候,实际上他一个人的意志,就是公司本身的意志,他想怎么处理这个财产,就可以怎么处理这个财产。但是如果是两个以上,利益不同的股东之间就会产生一个相互的制约作用。也就是说,一个股东想损害公司的利益,另外一个股东他就会站出来说话,这种不同利益相互之间才能产生一种监督作用,使得公司的运作能够依法进行。如果两个出资人,他用来出资的财产是一个共同财产的话,那就不是各自的财产,而不是各自财产,他们之间的利益就完全具有一致性,因此两个股东之间,他就不可能存在一个利益上的一种对立关系,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所以,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共同财产关系,不管是夫妻共有,家庭共有,还是其他共有关系,那么在进行投资之前,一定要采用法定方式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然后,让他成为各自拥有的财产,然后进行投资,这样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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