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

联系我们

姓名:易轶
手机:13241758094
邮箱:yiyilawyer@163.com
证号:13702200811695191
律所: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3层

首页: 律师文集 > 涉外离婚> 正文

涉外离婚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的婚姻登记手续

来源:北京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bjzmlhls.com/   时间:2016/3/24 10:02:43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的婚姻登记手续

  导读:本文介绍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的婚姻登记手续,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涉外婚姻登记手续

涉外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涉外婚姻法律常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仿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仿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序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电话联系

  • 13241758094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